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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

发布时间:2016-01-22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宁夏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教授治学、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和学术工作规章制度、不断提高学学术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42条的规定以及教育部颁布实施的《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结合学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挥教师在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工作中的主导与骨干作用,发扬学术民主,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提高学教学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的能力,促进学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是由学院在职教授代表和专家代表组成的科研学术问题的最高审议、评定和咨询机构,对学院教学科研重大事务发挥审议、咨询作用在院长领导下,研究和决定学院教科研管理工作中的一些重大问题。

第二章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长担任或由院长提名学院委员担任。设副主任2-3人,秘书长1人,由主任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根据工作需要,学术委员会可以设立若干个专门委员会或专门工作小组,以完成学术委员会指派的具体工作。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由29人组成,由直接从事教学工作、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和熟悉教学工作、有经验的教学管理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组成。

学术委员会设特邀委员,由相关行业、企业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组成,人数不计入上述人员组成中。

每届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四年,可以连任,但连任总人数不超过上届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委员在任期间如遇工作情况变动或其他不适合继续履行学术委员会委员职责时,由主任委员提议,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调整委员人选,并经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年召开1-2次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或由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在讨论决定重大事宜时,参加会议的委员不得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投票表决的票数须达到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讨论事项与委员有直接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回避。

学术委员会主任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全体委员会议或各专门委员会、专门工作小组会议,商讨、决定学校有关学术问题及委员会相关事宜。

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向主任委员请假。

学术委员会讨论重大学术及相关问题时,可根据需要邀请校内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


各二级学院(系、部)可根据情况设立相应的学术委员会,受学院学术委员会指导,其章程可参照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制订。

学院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设在教科研中心,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教科研中心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义务

(一) 积极促进学院学术活动的开展及学术水平的提高,发现并推荐教科研优秀人才。

(二)维护科学精神,倡导优良学风,在遵守学术道德、严谨治学等方面发挥表率作用。

(三)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各项活动,承担并完成学术委员会委托的工作。

(四)关心学院教学、科研工作,对学院的发展和有关重大教研科研问题提出积极建议。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事项

1.审议学院教科研改革的重大政策与措施,并提出咨询和评议性建议。

2.评审推荐各类限额申报的教学、科研项目和成果奖励。

3.审定学院设立的各类教学、科研项目和奖项等,鉴定院级科研成果,承担成果评奖工作。

4.评审推荐各级学术专家。

5.在职能部门提供背景材料的基础上,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提出意见;审议客座教授人选等。

6.提出学术活动规划和建议,组织、协调、推动全院学术活动的开展。

7.指导学院的学术交流活动,积极组织参加国内和国际学术活动,加强和国内外学术团体、同行的联系。

8.审议其他按国家或学院规章规定的应当审议的事项。

9.院长委托的其它学术事项。

第四章  

第十三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科研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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