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教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完善学院教科研项自管理,提高管理工作效率,促进学院教科研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教科研项目,按计划形式、合同形式和委托方式的特点分为纵向项目、横向项目和协会(学会)项目。
(一)纵向项目
纵向项目是指经费来源性质属于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的项目,主要包括:
1.国家级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包括合作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包括单列学科),全国教育科学规划等教科研项目。
2.省/部级项目:
省/部级一类项目:教育部各类项目,国务院其它各部委及直属办、局项目,国防科工局项目,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自治区科技厅项目,外省、市(自治区)同级别项目。
省/部级二类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面向全区开展且具有唯一性的项目,如自治区教育厅职业教育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全区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教育厅教育政策研究课题、全区大中小学校思想政治工作质量提升工程项目。
省/部级三类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面向全区开展、具有唯一性且师生共同参与的项目,如教育厅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3.厅/局级项目:自治区五市各类项目,外省、市(自治区)同级别项目,各行业局、总公司的科技发展项目。
4.院级项目:学院自筹经费资助本校教师自选的一些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及应用前景的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等教科研项目。
(二)横向项目
横向科研项目是指政府部门购买服务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然人等委托的非财政资金的教科研项目,主要包括:
1.合作项目:专利许可实施项目,国际合作项目,与港澳台地区合作项目,参与兄弟单位合作取得的项目。
2.外单位委托项目:社会委托的财政性规划类、专题调研类、科技服务与管理类项目。
3.各类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项目。
(三)协会(学会)项目
指由国家一级学会(协会)、国家二级学会(协会)、省一级学会(协会)下达的项目。
协会(学会)项目等级参照纵向项目,国家一级学会(协会)的项目属省/部级项目,国家二级学会(协会)、省一级学会(协会)下达的项目属厅/局级项目,其余类似项目由人事处在职称评审中组织的职称评审委员会认定。
第二章 组 织
第三条 学院承担的教科研项目实行教科研管理部门、系(部)和项目组三级管理。
第四条 教科研中心是学院教科研管理工作的职能机构,代表学院实施归口管理,负责学院教科研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专创融合项目、学生竞赛团队等双创类项目由教科研中心进行牵头、监督,由创新创业教育中心具体实施;学院承担的国家级教学资源库建设项目由具体的承接部门负责实施。)其对教科研项目管理主要职责是:
1.定期发布课题计划,制定教科研工作相关制度。
2.组织各级各类项目的申报、评审工作,组织项目的中期检查、成果验收及项目优秀成果的推荐申报工作。
3.对科研经费的开支情况进行宏观管理。
4.对不履行各级项目有关规定者进行调查,视不同情况采取限期改正、追回经费、中止项目等处理办法。
5.对教科研项目的立项、实施、结题等情况,向学院有关领导报告、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五条 各系(部)是完成教科研项目的基层单位,教科研项目的管理由系(部)分管教科研工作的主任负责,学院教科研中心对系(部)工作进行指导、督促、检查。
各系(部)主要负责初审项目申报资料,监管立项项目的进展,协调项目主持人联系。
第六条 各项目组负责项目年度计划的申报,项目的实施,以及验收和结题工作。
第七条 各项目组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项目主持人既享有项目经费一定的支配权,也负有项目实施及完成的责任。
第八条 项目主持人应由专业骨干,或具备较强业务能力和组织能力的人员担任,且每个项目只能有一个主持人。项目组成员应有明确分工,要在项目主持人的领导和协调下完成指定的研究工作。
第九条 项目组成员原则上自愿组合,并由项目主持人确定。项目组的组成要以有利于高质量、按时完成项目原则,要考虑专业梯队、专业的交叉,职称、年龄结构的合理性。对于组成不合理的,系(部)有权与项目主持人协商后更改。对于承担的重点项目,为确保项目的完成,校、系(部)可帮助项目主持人对项目组人员进行调整、充实。对严重失职、不负责任、弄虚作假或明显无力负责项目的项目主持人,学院在征得项目下达方的同意后,可进行更换。
第十条 项目承担者必须严格履行国家各级各类教科研项目的规定和学院有关规定,并遵守国家有关密级等级的保密原则。
第十一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是教科研项目评审立项和成果鉴定的权威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参与研究制定教科研项目计划和课题指南;
2.评审申报项目,并提出资金资助建议;
3.参与教科研项目中期检查、成果验收及优秀成果申报的评议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教师,可申请教科研项目:
1.申请项目的研究内容,必须与受理部门的课题指南所辖范围相符(受理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申请者必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且具有一定的教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发表过一定数量的教科研论文、出版过一定数量的著作;
3.参加研究人员的学科组合合理,具有完成预期目标的能力;
4.申报的项目具有重要学术价值或实践应用价值。
5.原则上申请人同一时间同一类型的项目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6.项目未结题前,能否再次申请同一类型项目,按照项目下达部门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申请程序
(一)纵向教科研项目的申报要严格按照课题指南和项目下达单位的要求填写项目申请书,经系(部)审查后上报学院教科研中心,学院教科研中心按要求组织评审,择优推荐上报。
(二)承担横向教科研项目,应签订统一的《宁夏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合作研究项目合同书/协议》,按规定如实填写有关栏目,对协作任务及经费分配、进度和时间安排,以及成果所有权、署名次序等问题先行商定,并写进协议,由所在部门组织审查后报学院教科研中心审核,并报主管院领导审批签字后,方可加盖宁夏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技术印章。
第十四条 学院鼓励支持教师个人积极申报上级或承揽与其他单位合作的教科研项目,经学院认定的给予适当的配套资金。
第四章 项目中期管理
第十五条 学院教师主持参与的教科研项目均需进行中期检查。项目的中期检查由学院教科研中心按照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其主要内容如下:
1.项目主持人及课题组成员是否按计划投入了力量,研究进度是否符合研究计划的要求;
2.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
3.阶段性研究结果报告。
第十六条 项目研究人员在研究过程中,要保持科学的态度,严谨的作风,高质量地完成教科研任务。特殊专业的教科研项目必须执行有关的技术安全法规,确保研究中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七条 为保证教科研计划的严肃性,项目的研究内容不得随意改变,如因特殊情况拟变更内容的,项目主持人应提出书面报告,经所在单位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学院教科研中心,由学院教科研中心报项目下达部门审批。未经批准而变更研究内容的,按未完成处理。
第十八条 项目主持人不得随意更换。项目主持人的代理或更换须报学院教科研中心批准。因特殊情况(如出国、病休、调动等)离开该项目研究工作半年以上者,须在学院教科研中心备案。如时间过长或有其他原因需更换项目主持人的,须经所在部门同意,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学院教科研中心,再由学院教科研中心报项目下达部门审批。如无合适人选更换,则按中止项目办理,并按规定追回剩余经费。
第十九条 各级各类立项项目的负责人应认真组织实施,保证项目按计划进行,并配合学院教科研中心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调整解决。
第二十条 教科研项目应按时完成。因故需要延长时间的,项目主持人应在结题期限前三个月向所在部门提交教科研项目延期申请报告,经所在部门、学院教科研中心签署意见和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延期。
第二十一条 因故须中止的教科研项目,应按项目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对不执行项目研究计划,或无正当理由拖延项目完成期限的给予处罚,从做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报各级各类项目。对因主观原因或失职而造成学院严重损失和损害学院信誉者,学院将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于影响较大的项目,学院将进行重点管理 ,并从人力和物质条件等方面给予保证,以确保任务完成。
第五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纵向项目经费按照学院教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横向项目学院按照合同制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其经费按照学院横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协会(学会)项目,若有划拨经费,按照纵向项目对待;若无划拨经费,项目组自行承担相关研究费用。协会(学会)项目若取得高水平成果,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院长办公会确定奖励。
第二十四条 各渠道资助的项目经费,由学院计财处统一管理。项目经费单独立帐、专款专用,项目主持人按计划和实际需要使用经费。
第二十五条 滥报名目将项目经费挪作他用的,学院教科研中心将视情况收回经费,该项目主持人两年内不得申请教科研项目。
第二十六条 项目评审过程中校外专家评审费严格按照上级文件规定精神支出;校内专家评审费按照个人职称、评审时间计算酬金,每半天计算4课时,一天计算8课时,通过院内课时津贴发放。
第六章 成果与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主持人应按有关要求填写“项目结题报告书”报学院教科研中心组织评审鉴定。
第二十八条 学院教科研中心按有关规定组织专家通过会议评审或通讯评审的方式对项目成果进行评审验收。校外项目成果获得通过后由学院教科研中心组织上报。
学院教科研中心组织通过鉴定的项目申报各级各类教科研成果奖。
第二十九条 凡列入教科研计划的项目,从申请项目到结题、报奖、推广应用等全过程中形成的一切有关教科研资料,都应送交学院教科研中心,归档管理。
第三十条 教科研项目档案内容包括:
1.立项文件、项目申请书、开题报告、中期检查报告、结题报告。
2.项目成果目录及成果原件或复印件。
3.经费决算明细表。
4.调查问卷、问卷分析、调研报告。
5.成果鉴定材料、评价意见、推广应用等材料。
6.有关奖励、荣誉证书等。
7.学术活动、专业会议材料。
8.其他与项目有关的材料。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完成申请结题时,项目档案中至少 1、2、3 项材料齐全,否则不予结题,且一年内不得申报新项目。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科研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宁夏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合作研究项目合同书/
协议
附件
宁夏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合作研究项目合同书/协议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就 进行专项项目服务,并支付项目服务报酬。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乙方进行项目服务的内容和要求:
1.内容:
2.要求:
(1)
(2)
(3)
第二条:乙方应当按照下列进度要求进行本合同项目的服务工作:
(1)
(2)
(3)
(4)
(5)
第三条:为保证乙方有效进行项目服务工作,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下列协作事项:
(1) ;
(2) ;
(3) 。
第四条:甲方向乙方支付项目服务报酬及支付方式为:
1.项目服务报酬总额为: 元整。
2.项目服务报酬由甲方 (一次或分期)支付乙方。
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
年 月 日前,金额: 万元整。
年 月 日前,金额: 万元整。
乙方开户银行名称和账号为:
开户银行:
账号:
第五条: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下:
甲方:
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
2.保密期限: 。
3.泄密责任: 。
乙方:
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保密期限: 。
3.泄密责任: 。
第六条: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第七条:双方确定,按以下标准和方式对乙方提交的项目服务工作成果进行验收:
1.乙方提交项目服务工作成果的形式: 。
2.项目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方法: 。
3.验收的时间和地点: 。
第八条:双方确定,按以下约定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
1. 方违反本合同第 条约定,应当 。
2. 方违反本合同第 条约定,应当 。
第九条:双方确定,甲方按照乙方符合本合同约定标准和方式完成的项目服务工作成果做出决策并予以实施所造成的损失,按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1.乙方不承担责任。
2.乙方承担部分责任。具体承担方式为 。
3.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条:双方确定: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利用乙方提交的项目服务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 (甲、双)方所有。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利用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 (乙、双)方所有。
第十一条: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 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 为乙方项目联系人。
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双方确定,出现下列情形,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可以解除本合同:发生不可抗力;
第十三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确定按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双方约定本合同其他相关事项为: 。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日期:
乙方: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日期: